昨天(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共16条的《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据介绍,这是最高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起诉、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等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天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垄断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这意味着,除特殊指定外,垄断民事案件主要由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审理。
此外,对于群体诉讼案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在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7天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孙军工表示,从诉讼实践来看,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已经成为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如果不缓解这一难题,受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比如对几个企业约定联合提价等行为,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垄断企业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将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最高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司法解释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也适当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比如对社会公认的时间较长的垄断企业,原告就不再对被告的垄断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这次规定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明确这一点的进步性在哪里?
吴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之前“《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民事责任,这条原则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这次司法解释是说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是我国竞争法体系完善过程中的重要一步。
记者:市场调查可作为断案依据?哪些调查可以作为法院参照?是否有明确的标准?
吴峻:市场调查是指法院认可的市场调查,且对之法院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这是一个证据法的问题。具体在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案件中,尚需司法经验的积累,以进一步确定相关标准。
记者:起诉不需要以行政执法为前提,规定的意义在哪里?这样是否变相削弱了行政执法权力?
吴峻: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削弱行政执法权力。行政执法权力介入反垄断调查并作出相关认定,有助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方举证的方便;而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允许原告直接将反垄断民事争议诉诸法院,就实际上表明:法院已经可以自信地根据《反垄断法》作出自己的判断,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司法救济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记者:司法解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表现在哪些地方?之前的情况怎么样?
吴峻:主要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中对原告举证责任加以明确,这种明确化使得原告对自己某些举证方式和后果更有预见性。
记者:此前方便面、洗涤用品集体涨价的行业行为是否属于可诉行为?
吴峻:应该是第七条援引的垄断协议情形。如果集体涨价属于垄断协议,属于可诉行为。
记者:调查、制止垄断行为产生的费用可以列入赔偿范围,那么什么样的费用可赔偿?有无具体规定和数额范围?如何界定?
吴峻:该等费用应属“合理开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这个限定条件给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具体界定可能还须按照司法经验的积累而慢慢形成相关具体规则。
记者: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业人员出庭具体能够起到多大作用?
吴峻:反垄断案件,尤其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需要确定相关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在这个问题上,经济专业人士及机构的专业数据确定及事实认定是法院作出法律认定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专业人员的说明对事实的确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记者:此前发改委约谈电信、联通反垄断,还有360和腾讯QQ打架,称谁用对方产品就不能用自己的产品,这些情况是否公民可以直接起诉?
吴峻:这两个案例中,根据本次司法解释,在满足本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自然人可以起诉,但是,起诉后原告面临着:1.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证明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3.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
首先,这三个问题都极其复杂,实际而言,如果没有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被告进行垄断的认定,或者如果没有现成的判决,一个消费者很难有充分的诉讼实力在这三个问题上过关。
其次,个人认为,这中间牵扯到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同反垄断法律制度间的关系,如有《消费者保护法》等消费者保护法律对消费者已经提供救济,同相关企业没有竞争关系的自然人很难在这三个方面——尤其是第二和第三个问题上过关。
一般而言,反垄断民事诉讼更多的是竞争对手之间的诉讼。这也许是以上两个因素在现实中的折射。
记者:《垄断司法解释》出台前,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垄断民事案件是什么样的情况?
孙军工(最高院新闻发言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纵观这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人民币。
记者: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市民为什么要到省会城市中院起诉?
孔祥俊(最高院民三庭庭长):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另外,《垄断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
记者:行业协会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孔祥俊:垄断可以通过如协议、协同一致的行为、行业协会的章程等很多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行业协会的章程违法了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条款,那么行业协会也是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